发票领用及审核代理(1)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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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及审核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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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 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
【知识点】发票领用及审核代理(1)
发票领用及审核代理(1)
一、发票的管理、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发票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
2.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
1.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
(1)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行业专业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常规发票
(1)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行业专业发票
①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②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③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新增】④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提示】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使用常规发票。
2.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通常情况下: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
【新增】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增】、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以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1)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开具发票,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2)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要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3)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
【新增】(4)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以下几类纳税人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②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③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④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新增】(5)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2.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目前,仅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三、发票领用
(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法定的发票领用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按规定需要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在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二)首次申领发票
【新增】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
(1)发票票种核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4)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3.发票票种的核定
发票票种核定的内容包括:
(1)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 | 适用情形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①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2)最高开票限额、每次申领发票的数量和领用方式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和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纳税人申请最髙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髙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新增】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髙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专用设备的领购和发行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向批准发行的机构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等专用设备。
人生之路并非只有坦途,也有不少崎岖与坎坷,甚至会有一时难以跨越的沟坎儿。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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