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2)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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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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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增值税会计核算(2)
增值税会计核算(2)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
(2)按价税合计金额记账的情形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则纳税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能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中核算。而是计入外购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成本之中。
(3)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购进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2.“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丁字型账户
【新增】(2)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同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即,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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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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