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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3)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1-19 10:09:35

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都是本来存在的,一切都是创造出来的。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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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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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增值税会计核算(3)

增值税会计核算(3)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提示】纳税人的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原已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提示】若因自然灾害造成存货的毁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贷记“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6)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19年3月31日之前,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

①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②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时间有所不同: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用于不得抵扣情形,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在发生用途改变的当期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转回进项税额的,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转回。

人的生活轨迹不可能完全一样,不管是坎坷,还是一帆风顺,只要确定了方向,就要纵情向前,路边美丽的风景,同样可以带来欢乐。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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