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2)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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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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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2)
增值税征税范围(2)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与纳税审核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特殊规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1)预售(预收)环节
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②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链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或服务环节
①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结算环节
①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1)预售(预收)环节
①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②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预售(预收)环节
【链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或服务环节
①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结算环节
①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3.视同销售行为
(1)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1)增值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2)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链接】企业所得税资产处置的收入确认:根据货物所有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
1.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所有权未转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属的用途。
2.外部处置:视同销售(所有权转移)。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处置收入的确认
企业发生外部处置资产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考核要点】对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通常在多选题和综合题中同时考核。需要明确区分两个税种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
自产货物 | 总分机构移送 (统一核算) | 对外捐赠 | 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
增值税 | 视同销售 (同一县市的除外)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 | 不视同销售 (移送至境外的除外)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新增】2.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存款利息。
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基本税率。
2019年4月1日起,基本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较低税率。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
2019年4月1日起,较低税率为9%。
3.纳税人销售上述之外的服务、无形资产,适用低税率,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5.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6.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处理原则:按主业征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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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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