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1)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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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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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1)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1)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与纳税审核
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3.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4.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
5.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额的确定
(一)当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传统增值税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销售货物和劳务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①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③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除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即“不含税价格”。其中,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提示】
(1)价外费用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纳税审核应关注是否有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记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是否存在少计应税销售额的情形。
2.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3)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1.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除金银首饰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3.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4.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通常发生在销货之后。
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以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
税法规定: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提示】
(1)对涉及税率调整前的应税行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关注开具红字和蓝字的发票是否与原开具的发票种类相同、适用的税率是否一致。
【新增】(2)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7.包装物押金
类型 | 情形 | 增值税处理 | |
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 单独记账核算 | 收取时 |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
1年以内,未逾期 | |||
1年以内,但逾期未退还 | 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 ||
超过税法规定的逾期:超过1年(12个月) | |||
未单独记账核算 | 收取时 | ||
其他时点 | 不再重复计税 | ||
其他酒类产品 |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 | 收取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
【提示】包装物押金计税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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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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