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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3)、当期进项税额(1)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2-05 0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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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3)、当期进项税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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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3)、当期进项税额(1)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3)、当期进项税额(1)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与纳税审核

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

(六)“营改增”项目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差额征税”政策

7.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纳税申报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1

2

3

4=2+3

5(5≤1且5≤4)

6=4-5

项目及栏次

13%税率的项目

1

9%税率的项目

2

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

3

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4

5%征收率的项目

5

3%征收率的项目

6

免抵退税的项目

7

免税的项目

8

【提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所列示的销售额扣除项目,进一步反映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七)金融商品转让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提示】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增值税额,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

四、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

2.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3.进行用途确认

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应同时符合:

1.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

2.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3.进行用途确认等条件。

(一)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一般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重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是否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记载的项目、金额等是否与申报抵扣的相符;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时,以相应未丢失联次的复印件作为抵扣或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处理是否符合规范;

纳税人购进货物是否与购货方的生产、经营相关等。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

重点审核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进行用途确认(或稽核比对),代理进口货物是否按协议在代理进口方或委托进口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出现未按协议规定抵扣或重复抵扣现象。

3.境外纳税人完税凭证的审核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人生难免经受挫折,风雨过后就是彩虹。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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