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的审核(3)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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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的审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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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收入总额的审核(3)
收入总额的审核(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二、收入总额的审核
(四)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1)混合性投资业务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提示】(1)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3)不动产租赁的房产税:从租计征,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免租期从价计征房产税。
(4)不动产租赁的印花税:按照租赁合同记载金额计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八)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者进行区别把握。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以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实行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进行处理,不需要调账。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规定为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一定确认收入。
3.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以会计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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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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