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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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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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链接】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各类财政性资金。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②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和无形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摊销。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科目。
(3)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与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不涉及收入确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
(1)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但是国债转让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提示】
(1)非营利组织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取得免税优惠资格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3)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四)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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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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