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4)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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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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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八)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核
5.借款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
(1)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银行对企业加息、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4)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应缴未缴足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1)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新增】7.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
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1)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4)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核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3)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③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新增】4.扶贫捐赠支出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全额)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额扣除,追溯四年)
【新增】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增】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2 |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3 | 其中:扶贫捐赠 | * | |
4 |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5+6+7+8) | ||
5 | 前三年度( 年) | * | |
6 | 前二年度( 年) | * | |
7 | 前一年度( 年) | * | |
8 | 本 年( 年) | ||
9 | 合计(1+2+4) | ||
附列资料 |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3 | 4 | 5 | 6 | 7 |
* | * | * | * | |
* | * | * | * |
该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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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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