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5)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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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5)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十)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国家鼓励的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劳动保护费
(1)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4.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在税前扣除。
6.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十一)不得扣除项目的审核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提示】
(1)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二)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新增)
1.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 | 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职工薪酬发放表、成本计算分摊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等 |
外部凭证 | 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如: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提示1】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提示2】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异议处理
(1)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
处理方式 | 适用情形 |
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
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真实性后,允许扣除 |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 |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提示】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除税务机关发现并要求在60日内补正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人生有伤有痛,有甜更有苦。每一种创伤都是一种成熟,它使人思索,使人坚强,使人更懂珍惜。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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