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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审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1)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3-10 10:42:00

人心本无染,心静自然清。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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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审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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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审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1)

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审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八、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的审核

1.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大修理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一般性修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

(一)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其税务处理如下:

1.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2.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名称

内容

处理原则

实际

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

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应当在企业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第一类: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二类:专项申报。

1.前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1.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1.存货损失

(1)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非正常损失)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固定资产损失

上述存货的前三项损失中,所有的“存货的成本”替换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即为固定资产损失。

(七)投资损失的确认

1.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八)其他相关事宜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世界这么大,风景很美、机会很多、人生很短,不要蜷缩在一处阴影中。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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