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2)、企业重组业务的审核(1)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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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2)、企业重组业务的审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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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2)、企业重组业务的审核(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2)、企业重组业务的审核(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
【例题1·综合题】某企业位于市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购进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3%,年末增值税无留抵税额和待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度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依据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资产损失能提供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税务师对该企业202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纳税相关问题:
(1)7月18日收回2019年度已经作坏账损失核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60000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
(2)10月24日将一批被盗电脑进行核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显示,这批电脑于2019年4月购进,购置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00000元,税额26000元,进项税额均按规定抵扣。截止被盗时会计上已累计计提折旧额80000元,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3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营业外支出 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请税务师根据上述情况分析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8年考题改编)
【答案与解析】
(1)账务处理错误。2019年度已经作为坏账损失核销,现在收回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
借:应收账款 60000
贷:坏账准备 60000
正确的处理:
先调减会计利润60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收回的坏账损失,应作纳税调增60000元。
(2)账务处理错误。营业外支出少计=120000×13%=15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00
借:营业外支出 15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600
①当期应纳增值税应增加15600元,即电脑因管理不善被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②因增加营业外支出15600元,所以利润总额减少15600元,该资产损失应进行专项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题2·简答题】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各种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3%。各种商品购进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抵扣。2019年度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处置情况汇总如下:
损失存货种类 | 损失原因 | 实际成本 | 回收或处置 |
日用品 | 雷击起火 | 80万元 | 保险公司理赔20万元 |
服装 | 顾客退货 | 10万元 | 降价出售,收款7.91万元 |
小家电 | 零星丢失 | 6万元 | 无 |
问题:
(1)上述存货损失中哪些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金额分别是多少?
(2)上述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分别为多少?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的分别是哪些?
(3)采取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存货损失,企业应留存哪些证据备查?(2017年考题改编)
【答案与解析】
(1)小家电零星丢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转出的进项税额=6×13%=0.78(万元)
其他存货损失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日用品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80-20=60(万元)
服装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10-7.91÷(1+13%)=3(万元)
小家电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6+6×13%=6.78(万元)
清单申报:服装损失、小家电损失。
专项申报:日用品损失。
(3)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存货毁损的证据应包括: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十、企业重组业务的审核
(一)企业重组
1.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3.股份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4.非股份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公允价值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甲方:清算企业 | 乙方:投资方企业 |
(1)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 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1)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2)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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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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