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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3-23 09:48:06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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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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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三、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一)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查账征收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核定征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5.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9.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12.个体工商户扣除项目及标准

扣除项目

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从业人员:合理的,准予扣除

业主:不得扣除

【提示】业主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按照费用扣除标准6万元/年扣除

符合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

从业人员:准予扣除

业主: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费

除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从业人员: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主:分别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财产保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研发费用

①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②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1)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扣除项目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核定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企业

应纳税额总额

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费用扣除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无综合所得的,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亏损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分别预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提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6.清算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五)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个人在承包、承租经营期间,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按个人承包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税收征管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没有伟大的意志力,就不可能有雄才大略。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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