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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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五、财产租赁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一)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按顺序)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情况下适用);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适用对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应政策
(二)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缴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随同其他相关资料,于发生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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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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