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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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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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
【知识点】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
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
一、基本养老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
缴费主体 | 具体规定 |
企业职工 | (1)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机关事业单位 | |
灵活就业人员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城乡居民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缴费 主体 | 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 个人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工资 |
企业 职工/ 机关 事业 单位 | 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 (1)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上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下限: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
(2)缴费比例
①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②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③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为20%。
3.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疫情防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二、基本医疗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一)基本医疗保险概述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主体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类。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各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并且也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和300%上限的规定。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疫情防控基本医疗保险减免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2016年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
(1)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2)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与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3)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与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同步新增30元,人均个人缴费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三、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一)工伤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3.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具体方式可以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
4.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些省份规定本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仍需缴纳。
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单位和个人合计)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4.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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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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