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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考点速记手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解与调解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1-11-09 15: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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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考点速记手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解与调解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必经复议及其规定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4.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提示】因上述三类原因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提示1】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提示2】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提示3】中止即暂停,及时恢复即继续审理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注:以上《涉税服务实务》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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