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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抢跑: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2-02-09 16: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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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抢跑: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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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

【所属章节】

第一章 导论

【知识点】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服务机构。

(一)税务师事务所地位(新增)

从主体管理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同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从市场需求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二)行政登记

1.行政登记的主体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1)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3)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2.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项目

具体规定

组织

形式

合伙制

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合伙人及股东

自然人

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提示】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

事务所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登记管理

行政登记

①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②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③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注销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三)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目标

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措施和方法。

(1)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2)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

(3)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4)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2.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重要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

(4)适应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3.质量控制制度内容

(1)质量控制组织机构;

(2)职业道德要求;

(3)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

(4)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5)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6)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

(7)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1)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承担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涉税服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提供对应措施使涉税专业服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4)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独立性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时发现、处理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

①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②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③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④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5)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6)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

5.业务承接、保持与业务委派质量控制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对委托人事项了解和评估的内容、方法,确定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程序。

(2)调查和评估

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充分地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

(3)业务约定书

为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执业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对业务约定书的重要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并定期修订。

(4)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承接进行管理时,对以下内容应重点关注:

①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②委托人的诚信评价及风险级别;

③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④专业胜任能力;

⑤委托业务在独立性方面对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

⑥判断收费是否合理。

(5)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重要人员的回避情形以及职责。

(6)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组在业务能力、工作量、独立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6.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业务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1)质量控制制度应当特别针对处理业务实施过程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①重大风险事项的预警识别、工作程序、处理方法;

②业务证据的收集、分析、确认、证明效力以及业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要求;

③业务分歧解决程序。

(2)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①计划是否在对委托人调查评估后制定;

②对重大风险事项的确定是否准确;

③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领域确定是否准确;

④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提示1】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所确定或发生的对业务质量和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提示2】舞弊是指委托人为获取税收利益采用逃避或欺骗手段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3)意见分歧处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

(4)提交业务结论、服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成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①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②分歧各方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③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④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7.其他质量控制

(1)业务复核质量控制

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层级、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2)业务监控质量控制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

②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

③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

④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

⑤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提示】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

(3)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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