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资源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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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税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砂石属于非其他金属原矿,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元-5元。具体多少,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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