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你从来不知道,一个认真努力的你,可以有多么优秀!在备考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预习阶段,学习理解知识点是十分重要的。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预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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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五章 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二、征税范围的审核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行为征税。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等土地开发但不进行房产开发,而是将“生地变为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级市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包括转让新建房产和转让旧房。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交换
房地产交换,是指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的行为。房地产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3.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出租人虽然取 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房地产评估增值
虽然房地产在评估过程中增值,但是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收的房地产,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代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房地产的继承
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赠与
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行为。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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