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税务司法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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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六章 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
【知识点】税务司法鉴定服务
一、业务定义
1.税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诉讼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事项的范围包括:具体税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款缴纳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抵扣情况;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情况;获取国家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情况;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税争议事项;其他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的涉税事项。
二、业务承接
1.业务类型和承接内容
(1)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税务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在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委托,在审理阶段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
(2)在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司法鉴定;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参与主体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
(3)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争议解决机关、争议各方、其他程序参与方的委托就争议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
2.业务承接的具体要求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承接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鉴定材料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相关;鉴定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鉴定材料是否规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业务实施
1.有以下情形的,鉴定人及助理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曾经为被鉴定单位提供过涉税代理服务;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调查活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况。
2.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3.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涉税专业服务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四、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受托的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
2.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达到完整、真实、充分的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鉴定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可以作出鉴定意见但存在限定条件或其他需说明问题的,鉴定人应当在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可能存在的问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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