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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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和裁定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经过审理作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判决确认合法或者有效。
4.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
6.被诉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7.被诉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确认违法。
8.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涉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带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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