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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3-03-23 13:26:06

机会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税务师考试为我们提供了机会,那我们也要有所准备才行。2023年税务师考试的预习备考阶段正在进行中,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预习知识点,正在备考的同学不要错过哦!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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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知识点】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税务师作为征纳双方的中介,在决定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之前,必须明确下述前提。

1.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2.引起税收争议的焦点。

3.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

处于中介地位的税务师即使以完全独立、客观的立场来分析判断税收争议,仍要承担较高的代理风险,其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与可信程度。

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明显的缺陷,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客观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不能正确处理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也会人为增加困难。

第三,税务师在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对产生税收争议的前因后果未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或者代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及策略方面的失误也会给税务师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1.确定代理复议操作要点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是从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开始的。但是,在正式决定受托代理之前,税务师应履行如下程序:

(1)了解分析税收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产生税收争议原因、过程与结果,税务机关最后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求复议的理由与要求。

(2)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具备,如申请复议的内容是否为受案和管辖范围,申请的时限是否符合法定的复议期限,如因纳税问题提请复议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等。

(3)磋商代理事项、价格和收费方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

2.代理复议申请操作要点

(1)税务师制作《复议申请书》,应认真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简单清晰地表达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持有异议的论据并进行充分的论证。

(2)在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的10日内,税务师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应做好参加审理的准备;

②复议机关要求限期补正,应按限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

③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申请,税务师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3.代理复议审理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决定受理的复议申请,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过程,它是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基础。税务师应根据审理过程中案情的发展而加以运作,力争复议请求的圆满解决。

(1)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下,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曰起10曰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为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辩护。复议机关对争议双方所提出的论点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责成专人调査取证,经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作出复议决定。税务师应密切注意案情的发展,针对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在合法性与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补充和完善《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指导申请人在复议机关调査取证时提供更详尽有力的证据。

(2)在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下,税务师要与被申请人就税收争议进行辩论,公开陈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论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4.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1)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意味着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否认,该项税务代理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税务师应作客观冷静的分析:第一,如果是由于上级税务机关未在复议中履行审查职责,或者有意偏袒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加纠正,税务师应引导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税收争议的司法裁决。

第二,如果是由于申请人隐瞒了某些重要的事实及过程并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或者是税务师在分析税收争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某些错误而导致复议请求的否定,税务师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提示其今后应吸取的教训。

(2)在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表明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部分或全部肯定,可以认为该项税务代理的结局比较理想。税务师应总结经验,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如何执行税务复议决定,原已执行的税务行政行为如何纠正,涉及已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退还应如何办理等。

(3)在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时,税务师可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决定是否服从复议机关的裁决。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除有执法程序上的不足外,还存在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不足或相互矛盾以及超越和滥用职权问题,已经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复议决定未加以纠正,税务师仍可与申请人研究通过进一步的申诉得到解决。

(4)在复议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裁决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税务师应尽快与税务机关沟通,将所请求的办税事项予以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2022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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