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有哪些内容
精选回答
税务登记管理内容:
(一)设立税务登记
1.“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
(二)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
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改变产权关系的;
改变注册资金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四)“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2.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而非承诺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经人民法院栽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而非承诺制)。
(六)“承诺制”容缺办理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七)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八)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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