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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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连续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适用于居民企业,即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方可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不适用此政策。
(2)居民企业中,查账征收企业适用,而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5)5年期限: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即自确认收入年度起,5个连续的纳税年度。分期均匀计入是指确认分期年度后,每年需要均匀计入,不得调整。
(6)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其中:
①非货币性资产评估的公允价值应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②计税基础为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不同于账面价值。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逐年进行调整。
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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