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基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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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基本规定有: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人、其他收人。
2.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子扣除。
9.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子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12个体工商户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准予扣除。业主:不得扣除。
(2)符合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
从业人员:准予扣除。 业主: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商业保险费
除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①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②发生的合理的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利息支出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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