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哪些
精选回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1)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4.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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