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精选回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是: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及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除上述第1、3项所列情形之外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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