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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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标准:
(一)谁人之物
1.自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
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物权客体
1.动产物权
物权客体是动产(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
2.不动产物权
物权客体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独立性
1.主物权
指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从物权
不具有独立性、须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前提)。
(四)是否登记生效
1.登记物权
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但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物权都是登记物权)。
2.非登记物权
物权的得丧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
(五)他物权设立目的
1.用益物权
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他物权;意在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人仅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不得处分标的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等。
2.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意在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担保物折价抵债或者变卖担保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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