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加计抵减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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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
1.基本规定
项目 | 具体规定 | |||
适用范围 | 生产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易错易混】生产性服务业不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 生活性服务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
时间 |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抵减比例 | 10% | 5% | 15% | 10% |
判断 | (1)一般纳税人上述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兼营上述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各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
3.销售额占比:50%
(1)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3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2023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2023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加计抵减的计算步骤
(1)计提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5%、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定比例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实际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额) |
等于零 | 0(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
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全额抵减 |
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即:实际抵减额=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纳税申报表:对应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二、加计抵减情况 | |||||||
序号 | 加计抵减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 发生额 | 本期 调减额 | 本期 可抵减额 | 本期实际抵减额 | 期末余额 |
1 | 2 | 3 | 4=1+2-3 | 5 | 6=4-5 | ||
6 | 一般项目 加计抵减额计算 | ||||||
7 | 即征即退项目 加计抵减额计算 | ||||||
8 | 合计 |
7.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核算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所属章节: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实务》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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