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审核_24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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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审核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除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还包括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一)对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1.通常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
2.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消费税外,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1.辨析真委托与假委托
“真委托”: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假委托”: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真委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涉税情形(假设均为一般纳税人)
委托方涉税情形 | 受托方涉税情形 |
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购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
支付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受托方为非个人)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基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
4.受托方(非个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1)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2)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纳税:
计税办法 | 应代收代缴税额 |
从价定率 | 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税办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应代收代缴税额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
5.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的处理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6.会计核算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可抵扣范围)或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可抵扣范围)或直接用于销售的(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或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三)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1.纳税人为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2.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税方式 | 计税依据 |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1)从价部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部分: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从量定额 |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四)对零售特定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1.“金银铂钻”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金银铂钻”包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含镀金、镀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2)“金银铂钻”消费税税率为5%。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1)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五)对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批发环节再征收一次。
(1)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税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4)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电子烟除了在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批发环节再征收一次。
(1)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2)电子烟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3)纳税人批发电子烟的,按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六)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
(1)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所属章节: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实务》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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