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入_24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销售货物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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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2.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销售商品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
销售方式 |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销售额的确认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易错易混|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但商品未发出,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实现 | ||
分期收款 方式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 |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①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为实际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
采取“买一赠一”等 方式组合 销售的 |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赠品视同销售 |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的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如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则不得扣减折扣额 |
采用现金折扣方式的 |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退还给购买方的货款应从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的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 |
4.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
(1)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处理。
②消费税处理。
③土地增值税处理。
④企业所得税处理。
(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一,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二,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3)视同销售业务的税会处理差异
第一,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方面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会计处理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不确认收入 |
第二,将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项目 | 处理规定 | |
企业所得税 | 所有权改变,视同销售 | |
所有权未改变,不视同销售(如将自产电脑用于职工健身房) | ||
增值税 |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 | 视同销售 |
购进的货物 | 不视同销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若已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 |
会计处理 |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确认为营业收入 | |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直接转库存商品等 |
①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奖励给职工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委托加工物资)
②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以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上,由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之前已经抵扣,本期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会计处理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确认收入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
第四,将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会计处理 |
企业将货物用于利润分配等方面,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还是外购的,都应视同销售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销售成本 |
因此,这种情形会计与税务处理不产生差异,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连续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即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方可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不适用此政策。
(2)居民企业中,查账征收企业适用,而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5年期限: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即自确认收入年度起,5个连续的纳税年度。分期均匀计入是指确认分期年度后,每年需要均匀计入,不得调整。
(5)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其中:
①非货币性资产评估的公允价值应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②计税基础为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不同于账面价值。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调整。
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7)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8)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所属章节:第五章 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实务》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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