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审核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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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掌握)
一、不征税收入的审核
1.财政拨款
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环节:收取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第二环节:缴纳时判断是否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6.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第(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税,但是国债转让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第2、3项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7.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一、免税收入”相关行次。
所属章节:第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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