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
在逆境或困难中经受住考验,这样的人生才有价值。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基础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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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熟悉)
(一)基本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5.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9.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0.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扣除项目及标准:
扣除项目 | 标准 | ||
工资薪金支出 | 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准予扣除 | 业主:不得扣除 | |
符合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从业人员:准予扣除 | 业主: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商业保险费 | 除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 | ||
借款费用 | (1)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2)发生的合理的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
利息支出 |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从业人员: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业主:分别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2%、14%、2.5%)内据实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
财产保险 |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劳动保护支出 | 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
研发费用、购置费 | (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2)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
(二)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调整)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所属章节:第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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