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_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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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审核(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具体适用税率
(二)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
(1)收取的增值税额。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在计算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准予按规定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
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所属章节:第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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