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审核 |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
在备考时间较为紧张的情况下,适当的取舍能够提高自己的复习效率。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的高频考点,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有所提升。
推荐:▏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考点汇总 ▏2024年图书 ▏2024年好课 ▏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掌握)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不含增值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
1.应税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收入的形式: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列入收入,则不得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扣除项目金额审核[新5旧3(有评估价的情况)]
1.销售新房及建筑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A):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契税。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需要在已开发转让、已开发未转让、未开发的项目中进行分配,即仅就对外转让部分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E)。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E=(A+B)×20%
2.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情形 | 具体扣除项目 |
能提供评估价格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 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上述(1)和(2)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
(三)应纳税额的审核
1.确定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
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增值税
2.确定扣除项目:新5旧3(有评估价的情况)
3.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5.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6.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所属章节:第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