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审核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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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了解)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审核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审核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单位对外经营的用地,应照章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
1.新征用耕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章节:第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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