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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审核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8-27 14:06:53
社会保险费基本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的审核工伤、失业保险的审核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不要失去信心,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就终会有成果的。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的基础考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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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审核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审核(熟悉)

一、工伤保险的审核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3.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具体方式可以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

4.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4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失业保险的审核 

1.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些省份规定本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仍需缴纳。

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单位和个人合计)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所属章节:第五章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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