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用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 发票领用 | 发票的开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每天学习新的税务师知识点,每天都会有新的积累、新的进步。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考点内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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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熟悉)
1.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4.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5.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6.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7.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8.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9.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10.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1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所属章节: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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