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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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解)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且在责令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税务机关任意要求履行义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重复要求履行义务。
(3)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时违反法定程序。
11.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税务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税务行政调解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
(5)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税务行政行为。
所属章节:第七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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