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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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了解)
1.原告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
一般而言,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在特殊情形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被告:
具体情形 | 被告 |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共同被告 | |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或者职权变更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 |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的 | 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 |
税务机关组建并赋予税务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 |
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应当以该税务机关为被告 | |
由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 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 |
经复议的案件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 复议机关是被告 |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 |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 复议机关是被告 |
3.第三人
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诉讼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所属章节:第七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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