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议后诉”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姜喆 2024-11-14 13: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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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税务师

2024-11-14 13:46:48

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议后诉”么

税务师(或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并非必须“先议后诉”。这一规定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类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包括税务师或纳税人)有选择权。他们既可以选择先向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税务行政处罚都强制要求“先议后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通常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先议后诉”原则的适用情形之一,但仅限于特定的税务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税务师或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并非必须遵循“先议后诉”的原则。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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