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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审核_25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2-25 14:16:04

实务科目的实用性和综合行比较强,在学习中要不断地练习才行。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征税范围的审核_25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征税范围的审核

征税范围的审核包括基本条件、基本范围和特殊处理。

一、基本条件:四个

1.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境内纳税人提供涉及境外的交易行为:

重点审核销售方和购买方中的一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而另一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交易,既要关注境内纳税人是否将对境外销售的跨境服务误判为非境内应税服务,又要关注境内纳税人销售位于境外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销售或租赁境外不动产等交易误判为境内应税行为。

(2)境外纳税人提供涉及境内的交易行为:应审核其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按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扣缴增值税义务。

2.经营性的业务活动

(1)审核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收入;

(2)与经营活动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收费,属于应税销售额;

(3)与应税行为无关的财政补贴、资助或赞助、赔偿金、违约金,发生拆迁补偿收入等,不征收增值税。

其中,重点关注财政补贴收入: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为他人提供的

审核纳税人的应税销售行为,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向他人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4.有偿的

审核时应关注是否发生换取货物、抵偿债务、换取股权等取得非货币性经济利益的情况。

二、基本范围——销售服务:七项

1.交通运输服务(9%)

(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关于“运输”的对比

“租”

税目

税率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

9%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3%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2.电信服务

(1)包括基础电信服务(9%)、增值电信服务(6%)。

(2)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3.邮政服务(9%)

(1)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不包括邮政储蓄贷款业务(属于金融服务)。

(3)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建筑服务(9%)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修”的税目税率辨析

①建筑服务:修缮不动产,税率为9%。

②修理修配劳务:修理动产,税率为13%。

(3)出租施工设备的税目税率辨析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9%)缴纳增值税;若不配备操作人员,只租赁施工设备,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

(1)投资收益的增值税处理

①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③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存款利息vs贷款利息

①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②贷款利息,征收增值税。

(3)融资性售后回租

交易双方

具体处理

出售方(承租方)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购买方(出租方)

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持有及转让相关增值税政策

持股主体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

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

非个人

照章征收增值税

6.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包括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①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6%)缴纳增值税。

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仅提供会议场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9%)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出租”行为税目税率辨析:

①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9%)缴纳增值税。

②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3%)缴纳增值税。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9%)缴纳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①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②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9)其他现代服务

①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目及税率:

业务内容

具体税目及税率(针对受托方)

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

(1)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收取的处理费用:6%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

(1)加工劳务

(2)收取的处理费用:13%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

(1)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收取的处理费用:6%

(3)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货物的税率

7.生活服务

(1)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3)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特殊处理

(一)视同销售货物

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项税额,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审核货物是否构成代销条件,代销货物是否按规定时间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内部机构跨县(市)移送货物,审核机构间相互关系,移送货物是一般的销售关系还是移送用于销售关系;对于跨县(市)移送货物,应注意销售合同签订、货款收取和发票开具,将移送用于销售与移送用于仓储区分开来,避免将跨县(市)移送连续生产或存储的货物,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确实跨县(市)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应关注机构间货物的纳税是否及时,有无出现到最终销售时才一并视同销售而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2)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情况,关注无偿提供服务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未缴纳增值税的无偿提供行为,是否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关注是否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否存在以权益互换或债务抵偿等非无偿提供行为,错误地按免租处理。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1.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简称“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业务内容

税务处理

总结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按主营项目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具有混合销售特征但按兼营处理的行为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按兼营处理)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兼营处理)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兼营处理)

所属章节:第一章 货物劳务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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