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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审核_25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2-25 14:22:28

预习不仅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师考试,更是为了培养一种持续学习的习惯。东奥会计在线为备考税务师的同学们整理了《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的预习阶段核心考点。

进项税额的审核_25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进项税额的审核

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应重点审核:

1.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

2.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3.扣税凭证须进行用途确认。

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5.退还留抵税额。

一、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的审核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一般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

进口货物从海关处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一般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境外纳税人完税凭证的审核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审核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按规定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合计为10%)。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交通运输相关抵扣的审核

1.货物运输服务抵扣的审核。货物运输服务以货物为运输对象,货物运输服务能否抵扣与运输对象有关。在审核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时,应关注运输服务的运输对象,审核有无将为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新增)

2.通行费发票的审核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审核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名师解读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计算抵扣中,民航发展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算基础。

(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审核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的重点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审核纳税人是否以消费者身份购置“新车”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存在购置“二手车”或者经营用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审核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填写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按全部价款如实开具。

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

(七)纳税申报

对应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的审核

(一)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审核

1.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作为留抵税额下期继续抵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3.一般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4.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但若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单独发生,不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则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住宿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①本公式只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划分;

②按销售额比例法进行划分是常用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其他划分方法(例如房地产企业按建设规模划分);

③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二)非正常损失的审核

1.非正常损失是指: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损失。

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企业正常损耗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属于可以抵扣的情形,应准确把握“损失的原因”。

2.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范围包括与其相关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而导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还而收回的增值税额,也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扣税凭证须进行用途确认的审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

四、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

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准予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审核重点:

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2.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3.在审核转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把握此种情形只发生于可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要注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以原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前提,并审核转回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4.纳税申报

(1)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注明的金额和税额,应同时填写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栏、第4栏和第9栏,第1、4栏用于计算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9栏便于有关部门统计购建不动产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转为允许抵扣的填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的“税额”栏。

五、退还留抵税额的审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形成“留抵税额”。

第二,退还留抵税额。

按规定可以退还的留抵税额包括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所属章节:第一章 货物劳务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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