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_25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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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
1.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项目 | 具体内容 |
内部凭证 | 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职工薪酬发放表、成本计算分摊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等 |
外部凭证 | 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如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特殊情况处理
(1)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
处理方式 | 适用情形 |
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符合规定的,允许扣除 |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
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真实性后,允许扣除 |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 |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3)除税务机关发现并要求在60日内补正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分割单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属章节:第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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