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_25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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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合理的工资、薪金
(1)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工资、薪金“合理性”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7.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①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②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4)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4行“(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同时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所属章节:第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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