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小编整理税务知识:“国际重复征税的具体说明”,供大家参考!
问:税务师的学习大家已经进行一段时间了,很多考生都有一个困惑:对国际重复征税中的三种情形不是很好理解,那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
答: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的不同课税对象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对纳税人的同一税源征税所引起的,它普遍存在于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息分配问题上。
例如,公司和股东都是各自独立的税收债务人。但按照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公司在缴纳税收后所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还要以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再上缴。所以对公司利润这一税源,国家实质上征收了两次税,这就是经济性重复征税。因此,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是否来自同一税源,就成为认定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关键因素。
法律性重复征税,又称对人的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形成的原因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而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则是源于法律依据的不同。
例如: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甲国实行注册地标准,乙国实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果一个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而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乙国,甲、乙两国同时认定该公司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该公司的全部所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一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比如说销售货物给境外单位,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在我国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等;在国外针对销售货物所得,也需要在国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这属于一国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几种税。
最后,小编祝愿大家税务师学习愉快,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