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需知:7月1日起,这些涉税新规开始实施!
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经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购买电动摩托不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了!各位税务师考生们,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及其他涉税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今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调整征收范围。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三、新增免税项目。四、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六、新增退税条款。七、强化配合机制。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有调整
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相衔接,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
这些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公告明确: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配套车购税法落实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施行
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公告对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销售退回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将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并且,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全面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购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同时,对现有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汇总,按平移的原则形成《公告》。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开始施行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此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调整
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和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公告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同时,优化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办理税务注销更便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无须向税务机关提交。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虽然今后购买电动摩托车不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了,但相信各位同学还是比较希望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2019年税务师考试的时间已经公布,希望同学们能够坚定信念,努力备考,争取顺利通关,并一步步走向成功!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部分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微信 摘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