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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必看!16类主体可以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减免政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袁佳文2020-03-06 16:29:02

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加快社会经济恢复,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多项税费减免政策。据统计,共有16类主体可以享受到税费减免政策,好奇的税务师考生,快来和东奥小编一起看看吧!

税务师必看!16类主体可以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减免政策

3类主体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免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关心、爱护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国家进一步提高了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这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奋战在一线的防治工作人员,还有众多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志愿者等防控力量下沉到社区等重点区域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这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从单位取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实物的个人:相关实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做好复工复产,这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类主体可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捐赠的纳税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疫情发生以来,爱心企业和人士纷纷行动,将来自海外的多批物资运抵国内,直达抗疫一线。这次出台的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此之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新政策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扩大了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主体范围,增加了以下境内捐赠人:(1)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2)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同时,新政策对进口物资和受赠人的范围也进行了适度扩大:一是在进口物资中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二是在受赠人里增加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指定的单位名单将由省级民政部门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捐款捐物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业:捐赠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疫情爆发后,社会捐赠源源不断流向武汉及其他疫情需要的地区、机构。这次出台的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同时,根据规定,捐赠企业应取得并留存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者是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扣除事宜。

▍捐款捐物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个人:捐赠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展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捐赠各类物资及现金。这次出台的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外,新政策明确了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个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未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个人可以暂凭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三税两费”

这次出台的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还规定: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类主体可享受专项税费减免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两项税收减免优惠

为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使得产能得以不断释放以满足防控需求,这次应对疫情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1)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名单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从优化企业办理退抵税流程和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角度考虑,提出了以下征管要求: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对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留存备查。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建立健全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来,各地都在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科学配置运力,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等办法做好各项防疫物资的承运工作。这次出台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纳税人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疫情来袭,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市场需求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进一步支持行业的持续发展,这次出台的延长困难行业亏损弥补年限的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范围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所属行业属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相关征管要求,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鼓励、帮扶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必要暖心服务的纳税人,这次出台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同时,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研发生产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单位: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

为加速防疫相关产品和药品研发,这次出台的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规定,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此举将为相关医疗单位注入研发新动力,尽快将动力转化为效率和产能。

▍航空公司:免予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受疫情影响,航空运输量同比缩减明显。为扶持民航业发展,减少其由于成本增加、收入骤减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次出台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各类企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这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规定:(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北省境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为帮助湖北省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冲击、解决实际困难,依据这次出台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征收率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按照这次出台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新政明确了对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需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的公式计算销售额。同时对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经确定,想要参加2020年考试的小伙伴们,记得按时报考,也希望大家能认真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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