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更新时间:2020-02-21 16:56:52 查看全文>>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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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出票与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背书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与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汇票背书的特点是:附属票据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汇票背书指的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没过票面上的期限,都是可以再背书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定义不同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权利不同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是财务规定。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为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票据,等同于现金,不得转让,主要是维护付款人的利益。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有效。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依据民法规定,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债权。如出现因记载事项不规范、不完整而导致背书不连续的,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记载事项,使之连续,再行使票据权利。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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