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04 10:50:31 查看全文>>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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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的特点是:附属票据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汇票背书指的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具体办理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的规则: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
信用证背书人是在信用证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信用证所赋权利的当事人。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以“凭指示”(To order)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shipper)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To order issuing bank)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xxxx bank’s order”,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提单未背书指的是提单没有背书,提单的背书形式有: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有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指示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XXX指示”的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不记名背书:也称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由自己签名,但不记载任何受让人的背书形式。
背书转让汇票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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